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开展顶岗锻炼、项目研发、短期研修、专项实训等实践进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原则和相关要求
第三条 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派遣。赴企事业实践进修应契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自身发展需求,确保教师在实践进修中能够学以致用,丰富实践经验,提升专业能力,成果反哺教学科研。
(二)岗位对口。实践进修岗位应与教师所在学科或任教专业匹配,实践进修内容与教师从事的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一致或具有较强相关性。
(三)规范有序。要严格审核实践进修单位资质,建立选派审核、在岗考勤、过程监督、考核鉴定等全流程管理机制。选派工作要合理统筹,以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第四条 鼓励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需参加教育部专业认证的专业,其专业课教师应按认证标准要求,具有不少于规定时长的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经历;承担各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经历或接受过系统的实践培训。
第五条 实践进修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质校友企业、学校产学研基地、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或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京津冀地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将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教师实践进修基地,以协议形式明晰合作事项、双方权责,为教师深入产业行业研学合作提供稳定渠道和优质资源。
第三章 选派条件与进修周期
第七条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应满足如下选派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师德师风好,身心健康。
(二)积极承担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
(三)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必要情况可适当放宽。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需参加教育部专业认证专业的任课教师,以及承担各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八条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周期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可集中开展,也可安排在寒暑假分段开展。分段开展的,每次实践进修时长不少于1个月,自首次派出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第四章 选派程序与鉴定考核
第九条 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程序如下 :
(一)教师申请。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申请表》,附所在单位或教师个人与实践进修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教师所在单位对实践进修单位资质、教师资格条件、实践进修任务、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核,研究推荐拟派出人选。
(三)学校审核派出。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教研教促中心”)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派出教师名单。
(四)签订协议。教研教促中心向人事处出具公函,由人事处与派出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实践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教师进修期限、进修内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实践进修期满后,教师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鉴定表》,提交相关成果材料。实践进修单位对教师进修期间的实际表现给出鉴定意见,教师所在单位通过听取汇报、审阅成果材料等方式给出考核意见。《鉴定表》及成果材料报教研教促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归档。
第十一条 实践进修考核合格的,学校统一认定培训学时学分,并纳入教师发展管理平台培训数据库。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对其开展行前教育。实践进修期间,所在单位做好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指定专人与其保持密切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动态了解教师实践进修情况与进展。
第十三条 实践进修期间,教师应当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以及实践进修协议。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实践进修期间,教师考勤由实践进修单位负责记录和管理。因故请假的,按照《河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校人字[2018]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实践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进行。实践进修结束后按期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确需延期的,须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实践进修单位和所在单位同意且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实践进修教师的安全权益,学校为每位派出教师购买实践进修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政策与待遇
第十七条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教师实践进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照进修时长、区域在资助标准限额内合理支出、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实践进修区域
实践进修时间 |
北京市/ 上海市 |
国内其它地区(含保定市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及其它县区) |
保定市内 |
3个月 |
9000元 |
6000元 |
1000元 |
6个月 |
15000元 |
10000元 |
2000元 |
(一)住宿费。实践进修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确需负担住宿费的,按北京市、上海市不超过2500元/月的标准,其它城市(含保定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及其它县区)不超过1250元/月的标准,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实践进修单位负担伙食费的,学校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负担伙食费的,进修期间,学校按照25元/人/天包干使用,保定市区(含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除外。
(三)交通费。实践进修期间,学校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在保定市区(含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实践进修的,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在保定市区(含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以外实践进修的,据实报销教师实践进修期间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四)培训费。实践进修期间如产生培训费,由教师与所在单位、实践进修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实践进修期间的相关费用由教师先行垫付,进修期满完成任务且考核合格、按期返岗后,学校依据上述标准及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
(一)未经学校批准的实践进修,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践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实践进修期限或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条 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教师,在实践进修期间正常保留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实践进修期间,原则上不承担教学工作,可适当承担研究方向或课题内容与实践进修内容一致或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和实习实践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3个月、6个月实践进修任务的,所在单位应为其认定完成25%、50%的年教学基本工作量,岗位任务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聘期考核不受影响;在职称推荐量化赋分办法中,给予适当计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校教字〔202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