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26〕1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任务明确、职权清晰、相互促进的人才培养质量共同体,培育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业经2026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26年1月21日
河北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障体系”),打造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质量文化,全面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促进本科人才培养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顶层设计,旨在科学组织各部门、各环节与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有关的管理活动,有效控制人才培养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以形成任务明确、职权清晰、相互促进的质量共同体。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第三条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推动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助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助力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和一流大学目标实现。
第四条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中心原则。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以学生成长和发展为根本出发点,聚焦学生的学习体验、能力达成和综合素质提升,所有质量标准建设和质量管理活动组织均服务于学生有效学习和全面发展。
(二)目标导向原则。对接国家和社会需求,以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夯实质量保障基础,提高培养目标的达成度、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学资源的保障度、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三)全员参与原则。打破质量保障仅是教务部门职责的局限,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教学单位以及全体师生都是质量保障的主体,共同参与质量建设和管理,夯实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保障。
(四)持续改进原则。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改进”闭环系统,通过常态化评估和质量调查收集质量信息,针对短板弱项精准改进,适时评价改进效果,推动教学质量螺旋式上升,实现质量保障体系的动态优化与长效发展。
第三章 总体架构与运行
第五条 质量保障体系由目标保障、资源保障、过程保障、管理保障4个子系统构成,形成相互支撑、协同保障、持续改进、闭环运行的“四位一体”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与评估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校长是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是主要责任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质量标准、评估方案等进行审议、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均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履行本部门所承担的质量保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教研教促中心”)是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的保障机构,负责协调各子系统的校院两级联动,保证质量保障工作全链条闭环管理、常态化高效运转。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是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质量保障实施细则,落实学校质量保障要求和任务。各教学单位的党委书记、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主要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保障系统
第十条 目标保障系统是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是人才培养和质量管理活动的根本依据,涵盖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两方面。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包括人才培养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一)人才培养总目标。人才培养总目标是学校整体性长远培养目标,是各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依据。人才培养总目标应契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学校应建立明确的人才培养总目标,并根据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发展,定期对其进行合理性评价。人才培养总目标制定与评价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
(二)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是对学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预期达到的职业胜任力的总体描述。各专业应严格遵循人才总目标的框架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充分调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综合考虑专业特色优势,科学制定培养目标,并定期评价其合理性与达成情况。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与评价的责任主体是各教学单位。
(三)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的具体描述。各专业应制定明确、公开、可衡量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且能够支撑培养目标达成。各专业应定期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评价。毕业要求制定与评价的责任主体为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包括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管理质量标准。
(一)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学校应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质量标准,制定涵盖课程建设、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形成完整、科学、可操作的标准体系。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为教研教促中心。
(二)教学管理质量标准。教学管理质量标准是教育教学规范且有序运转的支撑。学校应明确课堂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课程考核管理、教室管理、教材管理、实习基地管理等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学校应定期梳理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工作,动态调整和完善教学管理质量标准。教学管理质量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教研教促中心、综合实验中心。
第五章 资源保障系统
第十三条 资源保障系统是质量保障体系的支撑,为人才培养全过程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涵盖人力资源和条件资源两方面。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包括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
(一)师资队伍。师资队伍是质量保障的核心支撑。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制定并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教师引进和培育机制,加强教师发展中心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确保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教学水平、产学研用能力、国际视野等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健全教师投入教学、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教研教促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二)教学管理队伍。教学管理人员是保障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规范运行的关键因素。学校应合理规划并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教学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教学管理队伍。学校应建立激励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对表现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表彰,持续激发教学管理队伍的内生动力,促进其职业成长与专业发展。教学管理队伍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各教学单位。
第十五条 条件资源包括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源和校园网络等方面。
(一)教学经费。教学经费是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教学运行的基本保障。学校应完善教学经费预算与管理,建立保障本科教育教学经费稳定投入的长效机制,通过合理规划与高效使用,确保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本科专项教学经费、生均本科实验(实习)经费等关键指标保障基础教学活动的常态化开展和教学创新改革的深入推进。教学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是财务处。
(二)教学设施。教学设施是人才培养的硬件基础,包括公共设施、实验(实践)教学设施、课堂教学设施和体育教学设施等方面。学校应做好规划,建立完备的使用规章制度,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日常运行和管理,提升教学设施保障度,充分释放教学设施育人效能。教学设施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综合实验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三)图书资源。图书资料和信息资源建设应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生均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应达到办学要求,以优质服务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强劲动力。图书资源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图书馆。
(四)校园网络。学校应契合教学科研需求,构建高速、稳定、覆盖全面的网络基础设施,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不断提升网络服务品质,有力支撑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虚拟仿真实验、远程科研协作等多样化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校园网络保障的责任主体是信息技术中心。
第六章 过程保障系统
第十六条 过程保障系统是确保教学活动按预定目标高效实施的核心环节,涵盖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和学生学习三方面。
第十七条 教学运行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课程教学大纲管理、教学运行管理、课程考核管理和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等方面。
(一)人才培养方案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达成毕业要求的基本依据。学校应规范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实施与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内容,保证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各专业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结合学科门类特点及专业特色,制定适应多元化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二)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关键指导性文件。学校应明确课程大纲制定或修订的具体要求,建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机制;课程负责人协同教师,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定期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在课程内形成评价-改进的良性闭环。课程教学大纲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教研教促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三)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是保障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的关键环节。各专业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保持一致,确保开课、排课、选课、退课的及时、准确和规范;应建立明确的课程学分互认和学业预警机制,确保学生学习效果实质等效;应坚持开展期初、期中、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与反馈,确保教师按照大纲、课表、教学日历开展教学。学校应根据质量标准要求制定本科教学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应认真落实学校相关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教学运行管理格局。教学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四)课程考核管理。课程考核管理是检验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学校应建立并实施课程考核管理制度,确保考核命题、成绩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试卷材料归档等工作均有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应加强过程性考核管理,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应强化校级层面的统筹监管。教学单位应根据质量要求和校级制度,建立并执行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课程考核细则。课程考核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五)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是考查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学校应明确选题、指导、撰写、答辩与成绩评定、材料归档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要求,强化校级层面的统筹监管与质量抽检。教学单位应根据校级制度和质量要求,制定契合专业培养目标与学科特点的实施细则,对毕业论文(设计)实施全过程质量核查与严格把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第十八条 教学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一)专业建设。学校应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和“四新”(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理念为引领,按照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要求,适时修订培养方案、更新课程大纲、优化课程设置,建立与招生、就业、培养质量、社会需求挂钩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以专业认证为抓手,推动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增强专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通过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形成“优胜劣汰、特色发展”的良好生态,筑牢基础学科专业建设,做强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促进多学科交叉融通。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二)课程建设。学校应坚持“分类建设、扶强扶特、两性一度”原则,加强课程建设顶层设计与规划,制定并优化各类课程建设标准。课程体系设置应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国家一流课程建设要求,按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三级支撑关系建立,确保每门课程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应制定完善的本科课程管理制度文件,构建课程质量评估体系,为课程分类、准入、调整、优化及淘汰提供明确规范的评价标准。应明确每门课程的负责人,组建并打造优秀课程团队,全方位保障课程建设质量。课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三)教材建设。学校应全面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制定并完善校级教材建设制度文件,完善教材管理机制,规范教材编写、选用、评价、监督等工作的标准与流程,支持新教材编写,推动教材再版修订,打造兼具经典性、原创性、创新性的优质教材,增强教材育人功能。发挥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工作专家委员会、教材工作办公室以及各教学单位在教材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在资源配置、考核评估、人才评聘等方面提供政策引导与支持,确保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主要包括第二课堂、成长支持和学风建设。
(一)第二课堂。第二课堂是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载体,通过与第一课堂的联动延伸,实现文化育人、实践育人。学校应有对学生社团活动、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建设及管理的具体要求,确保第二课堂融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内容,为学生提供结构更加完备、平台更加广阔、服务更加规范的综合性第二课堂活动体系,实现两大课堂互动、互补、互融,形成具有学校特色、全方位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良好局面。第二课堂的责任主体是校团委和各教学单位。
(二)成长支持。为学生提供成长支持服务,是“学生中心”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学校应重视理想信念教育,将其融入学习生活全过程,把“一站式”学生社区建成学生党建前沿阵地;建立辅导员、学业导师、朋辈导师等队伍的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学生学业指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心理咨询及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学生提供成长支持的责任主体是学生处、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三)学风建设。学风是学校精神风貌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应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制度,明确学生在课堂纪律、考勤管理、考试纪律、学术诚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风建设,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形成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机制、环境和氛围。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
第七章 管理保障系统
第二十条 管理保障即根据目标保障要求,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各因素和教学过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和反馈,确保本科教育教学按计划进行并达到既定质量目标。管理保障系统涵盖质量监控、质量评价、信息反馈和持续改进四方面。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控以听课、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为主要手段。学校应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听课制度,通过听课发现并推动解决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应坚持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开展期初教学秩序、期中课堂教学质量、期末考风考纪三段式教学检查。应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涵盖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师教案、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的专项督查,以及对新开课程、新教师讲授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等各类课程的专项督查。质量监控的责任主体是教研教促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质量评价涵盖自我评估、外部评估两方面。
(一)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等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材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专项评估,以及委托社会评价机构面向毕业生、用人单位、教师、在校生等群体开展的质量调查。学校应制定实施方案,设计评价指标和调查问卷,定期开展评价评估和调查。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是教研教促中心、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二)外部评估。外部评估与自我评估有机结合,确保质量保障的外推力和内驱力协同作用。外部评估主要包括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专业认证(评估)、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采集等工作。学校应组织开展培训,传导外部评估的精髓要义和理念标准,按照流程规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高质量完成外部评估各项工作。外部评估的责任主体是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教研教促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学校应建立常态化教育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将监控、评价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分析和分类,通过数据分析报告、评价分析报告、质量调查报告、教育教学质量提案、本科教育大会、本科教学例会等形式,准确、全面、快速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为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提供依据。每学年全面总结本科教育教学情况,凝练教育教学改革成效和特色,明晰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形成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反馈的责任主体是教研教促中心和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四条 持续改进。学校应发挥督学督导、学生教学信息员等各级各类人员的关键作用,通过再督导、再监控、再评估等方式,针对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形成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计划-执行-评价-反馈-改进”的有效闭环,进而推动质量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质量文化凝聚质量共识。持续改进的责任主体是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各教学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